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ning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1-06 | 最近登入:104-21-06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我今天19歲,簽訂分期付款的合約時18歲,簽約當下就我和推銷員,收到書後,繳過兩期,因為負擔不起,想要解除合約,和家人討論後,打過電話反應,但是石沈大海,後來寄了一封存證信,以未滿二十歲為由,監護人不同意購買欲解除合約。 但對方公司方面仍然一直要求繳款。 14號收到對方寄來存證信函,要求我們在七天內全部繳完。   我發現我們之前寄去的收件人和對方寄來的存證信函的寄件人不同,但是我們當初寄是以簽合約的公司名為主。   但現在就是接到對方的存證信函不知道該怎麼辦?再寄一次存證信函嗎?然後書籍也寄回去?
瀏覽:865
日期:104-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