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天19歲,簽訂分期付款的合約時18歲,簽約當下就我和推銷員,收到書後,繳過兩期,因為負擔不起,想要解除合約,和家人討論後,打過電話反應,但是石沈大海,後來寄了一封存證信,以未滿二十歲為由,監護人不同意購買欲解除合約。
但對方公司方面仍然一直要求繳款。
14號收到對方寄來存證信函,要求我們在七天內全部繳完。
我發現我們之前寄去的收件人和對方寄來的存證信函的寄件人不同,但是我們當初寄是以簽合約的公司名為主。
但現在就是接到對方的存證信函不知道該怎麼辦?再寄一次存證信函嗎?然後書籍也寄回去?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我方要解除契約的對象是契約當事人,故而倘若我方沒有寄錯,則無須再寄。
倘若對方拒絕配合,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一、由法定代理人名義發存證信函回復。
二、發存證信函之前宜先研究類似糾紛如以訴訟處理的話需要有那些證據才有勝算,然後再決定存證信函要怎麼擬。
三、不要盲目的寫存證信函或盲目的發存證信函。
四、沒有研究過背後的法律關係就發存證信函的話還不如不要發。
五、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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