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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凱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1-07 | 最近登入:105-13-12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1, 我為本票的發票人,因當時簽立本票時並不清楚如何填寫,故未押發票日期,也未授權他人代填,並應債權人要求,於本票背面留下家人資料當聯絡人用。 2, 債權人之後去向家人要求代位求償,因債權人認定家人為保證人,後經三方(我,債權人,家人)當面確認並請債權人書面切結,當時資料僅為聯絡人,而非保證人。 3, 債權人持本票向法院對我提告偽造文書刑責(冒簽家人資料為保證人),後經簡易判決審判,判決四個月有期徒刑確定,且已繳交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但今才發現當時所簽立的本票,並無押發票日期,按理本票應當屬無效,那偽造文書的罪責是否就不成立? 若為不成立,現在我能提當時判決所依據的本票是無效的,可請求案件再審嗎? 另民事和解還款的和解筆錄也可推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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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7-02
你好 請問若簽立的本票上,該填寫的欄位與資料都有填寫,也按指印,但唯獨未押上發票的日期,這樣還算有效的本票嗎?
瀏覽:1257
日期:104-07-01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未記載發票日,該票據原則上無效。 ... (恕刪) 曹律師你好 謝謝你的回覆,但仍有進一步的問題與案情內容如下 : 1, 我為發票人,當時簽立本票時並不清楚如何填寫,故未押發票日期,也未授權他人代填,並應債權人要求,於本票背面留下家人資料當聯絡人用。 2,  債權人之後去向家人要求代位求償,因債權人認定家人為保證人,後經三方(我,債權人,家人)當面確認並請債權人書面切結,當時資料僅為聯絡人,而非保證人。 3, 債權人持本票向法院對我提告偽造文書刑責,經審判並已判決四個月確定且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今才發現當時簽立的本票,並無押發票日期,我能提主張本票無效,請求再審嗎? 另民事和解還款的筆錄也可推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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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