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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李先生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5-07 | 最近登入:108-23-05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原以我個人名義購買不動產,並以該不動產辦理抵押借款,後以【夫妻贈與】名義轉移至妻名下,轉移時尚有未清償之房貸但未辦理債務人轉移(即不動產謄本抵押權之債務人為本人),但自轉移後其房貸由妻子及子女清償,請問該筆不動產在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否列入分配?若該不動產不列入分配,由子女清償房貸部分,得主張為家庭生活費用所產生債務要求本人清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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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7-15
一、婚姻存續期間購買農地,因夫妻皆不具農民身份,故至今仍借名登記他人名下,但有經法院公證之土地權利證明及辦理預告登記(2002年度辦理),購買土地時妻子為家管無收入來源,但該土地興建農舍、貸款皆由妻子/子女清償,請問這筆土地適合主張〔借名登記〕於妻子名下嗎(因公證內容述明乃妻子出資、農地出租人也為妻子)?妻子/子女負擔款項會被視為債務嗎? 二、曾以妻子名義投資海外股票,但未簽立字據、僅有資金證明、股息亦未處分,得主張〔借名投資〕要求歸還嗎?若不行得主張該資金屬〔借貸〕?主張〔借名投資〕、〔借貸〕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時,對股息得主張比例是否有差異? 三、 自2003年起因被解雇無法負擔家計所需(月收僅約2萬),由子女支應家庭生活費用並給予妻子金錢,子女有權利主張妻子在那之後增加之財產皆屬於他們的嗎(ex.存款、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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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