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產分配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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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15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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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95號、86年度台上字第3601號民事判決意旨,夫妻間贈與屬於民法第1030之1條所謂「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用列入婚後財產而分配。 若系爭房屋是夫妻共同住所,房貸可解釋為家庭生活費用,您配偶可能主張共同分擔而求償,但子女部份不能主張家庭生活費用之代償,可能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您可能之抗辯為民法第180條。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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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15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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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間贈與,要看是那個法院的想法了。
二、上次我統計的結果,在一審及二審法院很流行會認為夫妻間贈與要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計算的標的;但是最高法院的見解則認為夫妻間贈與仍屬無償行為,依法不算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計算之標的。
三、實務見解本來就變來變去。如果你的訴訟進到法院不會馬上進入三審,如果第一審認為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標的,二審又認為是,那麼敗訴的一方如果還進入三審表示他真的很有耐心。這類案件進到三審的不多,也就是說很多人在一審或二審法官都採不利他的見解的時候他就放棄了…
四、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案件建議多查一些有利於你這邊的判決,如果可以用談判的方式就處理好就用談判的。本來也是一家人,可以用談的儘量用談的,沒有一定要訴訟的意思。有時候不戰而屈人之兵比打勝仗更好的…請三思。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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