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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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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許志嘉律師 的發言內容:
本人的看法可以主張告訴不可分.
不好意思,那我想要用同時犯的角度下去討論,有最高法院判決針對同時犯的判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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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7-19
前案:父親遭車禍,依初判表提出告訴對a.b人,當時警局筆錄知道有其他a.b.c三人連環追撞肇事責任未明。
經初鑑定a.b有肇事因素c無肇事因素
經覆鑑定a.b肇事主因c肇事次因(有過失)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a.b對告訴人無過失
後案:另提出對c告訴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理由以罹逾法定追訴期6個月。
聲請再議:
問題1
是否可以用告訴不可分概念下去聲請再議?有判例可用嗎?
問題2
又或者可以用哪個切入點聲請再議?
檢察官目前針對6個月追訴期,表示為了追求法安定性,還有覺得我們應該車禍當下全部都告才對。
這是變相鼓勵發生車禍時不明究理先告全部人,到最後等釐清真相再討論責任問題???
瀏覽:945
日期:10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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