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案件 不起訴書收到 聲起再議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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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除非a、b、c三人係傷害罪共犯(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必要共犯),否則實務上尚不承認過失的共同正犯。a、b、c三人是否係刑訴第239條之共犯恐有疑義。 您如果要提起再議,建議您針對第一個不起訴處分提較有機會,但請注意刑訴第256條之1規定之7日不變期間之限制。 您可依民法第184、185條規定依共同侵權行為向a、b、c主張損害賠償,但應注意民法第197條2年消滅時效之規定,切勿輕忽,以免權利受損。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許志嘉 (許志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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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的看法可以主張告訴不可分.
- 許志嘉律師(e-mail:aliu5408@ms72.hinet.net,網頁:http://www.hsulawer.com/,line ID:aliu5408)手機0922-60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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