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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案件 不起訴書收到 聲起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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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17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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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案:父親遭車禍,依初判表提出告訴對a.b人,當時警局筆錄知道有其他a.b.c三人連環追撞肇事責任未明。

    經初鑑定a.b有肇事因素c無肇事因素

    經覆鑑定a.b肇事主因c肇事次因(有過失)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a.b對告訴人無過失

    後案:另提出對c告訴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理由以罹逾法定追訴期6個月。

    聲請再議:

    問題1

    是否可以用告訴不可分概念下去聲請再議?有判例可用嗎?

    問題2

    又或者可以用哪個切入聲請再議?

    檢察官目前針對6個月追訴期,表示為了追求法安定性,還有覺得我們應該車禍當下全部都告才對。

    這是變相鼓勵發生車禍時不明究理先告全部人,到最後等釐清真相再討論責任問題???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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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17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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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您好:

    除非a、b、c三人係傷害罪共犯(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必要共犯),否則實務上尚不承認過失的共同正犯。a、b、c三人是否係刑訴第239條之共犯恐有疑義。 您如果要提起再議,建議您針對第一個不起訴處分提較有機會,但請注意刑訴第256條之1規定之7日不變期間之限制。 您可依民法第184、185條規定依共同侵權行為向a、b、c主張損害賠償,但應注意民法第197條2年消滅時效之規定,切勿輕忽,以免權利受損。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呂超群 (呂超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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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17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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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5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580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倘覆鑑結果ab為肇事主因的話,則就此部分您再議成功的機會較高;至於針對c的部分,因已逾6個月的告訴期間,故此部分再議成功機會不大。當然,您亦可針對均有過失的abc三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這部分時效為2年。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 許志嘉 (許志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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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19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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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71 │ 律師證號:91臺檢證字第5356號
  •  本人的看法可以主張告訴不可分.

  • 許志嘉律師(e-mail:aliu5408@ms72.hinet.net,網頁:http://www.hsulawer.com/,line ID:aliu5408)手機0922-60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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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19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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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的看法可以主張告訴不可分.

    不好意思,那我想要用同時犯的角度下去討論,有最高法院判決針對同時犯的判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