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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s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30-07 | 最近登入:104-12-09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律師們您好: 本人於數位好友、同事所組成的社交軟體群組中(line) 與其中一位同事討論工作上的事情 因意見不同所以有一些爭執 但都還不至於惡言相向 但在昨日這位同事突然回我一句 「你如果要再繼續雙重標準秀下限的話,我們的合作到此為止」 當下覺得心裡非常的不舒服 想請問各位律師 句子中的「雙重標準」及「秀下限」 是否有成立公然侮辱或妨害名譽的可能? 以及line群組中的文字 是否具備證據能力? 謝謝各位律師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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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9-12
請問各位律師 女友目前是在某大學就讀研究所的學生 與她同屆的一位碩士生經常在女友不在場的場合 造謠中傷她 時間已長達一年多 非常困擾 內容如 「她是個冷漠的人,經常別人叫她都不回應,態度有問題」 「她會對學長姐發脾氣,態度很糟」 「她是個自私的人,研究室有事需要幫忙時會拒絕」 等等諸如此類的話 1.想請教律師們這樣的談話內容是否涉及刑法第310條妨害名譽罪外 還想知道若有部分言論「屬實」,是否會因此而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而不罰 個人以為此應是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 但並不十分確定 2.有關證據是否齊全的部分也想一併請教 女友一直都沒有在場「親耳聽見」她們造謠的言論 都是事後由「親耳聽見」的其他同學出於好意當面或透過手機通訊軟體來告知她 不曉得這樣的證據力是否足夠? 是否有證據不足或被依傳聞法則排除作為證據的問題? 以及屆時若提告是否會需勞煩當初告知女友的同學出庭作證? 個人目前仍是學生 對於法律問題有很多不懂的地方 希望有律師能夠加以協助 若敘述上有欠缺禮節的字句請多包涵 謝謝各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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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