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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s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30-07 | 最近登入:10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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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們您好:
本人於數位好友、同事所組成的社交軟體群組中(line)
與其中一位同事討論工作上的事情
因意見不同所以有一些爭執
但都還不至於惡言相向
但在昨日這位同事突然回我一句
「你如果要再繼續雙重標準秀下限的話,我們的合作到此為止」
當下覺得心裡非常的不舒服
想請問各位律師
句子中的「雙重標準」及「秀下限」
是否有成立公然侮辱或妨害名譽的可能?
以及line群組中的文字
是否具備證據能力?
謝謝各位律師的幫忙!
瀏覽:2576
日期:104-09-12
請問各位律師
女友目前是在某大學就讀研究所的學生
與她同屆的一位碩士生經常在女友不在場的場合
造謠中傷她 時間已長達一年多 非常困擾
內容如
「她是個冷漠的人,經常別人叫她都不回應,態度有問題」
「她會對學長姐發脾氣,態度很糟」
「她是個自私的人,研究室有事需要幫忙時會拒絕」
等等諸如此類的話
1.想請教律師們這樣的談話內容是否涉及刑法第310條妨害名譽罪外
還想知道若有部分言論「屬實」,是否會因此而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而不罰
個人以為此應是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 但並不十分確定
2.有關證據是否齊全的部分也想一併請教
女友一直都沒有在場「親耳聽見」她們造謠的言論
都是事後由「親耳聽見」的其他同學出於好意當面或透過手機通訊軟體來告知她
不曉得這樣的證據力是否足夠?
是否有證據不足或被依傳聞法則排除作為證據的問題?
以及屆時若提告是否會需勞煩當初告知女友的同學出庭作證?
個人目前仍是學生 對於法律問題有很多不懂的地方
希望有律師能夠加以協助
若敘述上有欠缺禮節的字句請多包涵 謝謝各位律師!
瀏覽:557
日期:10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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