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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ji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9-08 | 最近登入:104-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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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先生/小姐您好   近日在某大型會場,有舉辦一場展覽/販售活動活動共兩天,兩日內容完全相同,就是單純的展覽及販賣商品,沒有因為日期不同就有不同的Schedule,因此承租攤位的單位,可以自由選擇是要參加一天或是兩天。  8月8日(第一天)因為颱風,主辦單位取消一般民眾入場雖然仍開放攤位承租人(承租場內攤位,販售商品)進入會場處理貨物,但一來礙於交通及安全,承租人未必能到場,二來,一般民眾不開放入場,活動實質上已等同取消,無法達到預期成效,權益受損。   事後,主辦單位公告,8月8日攤位費可退費,但僅能退給『只有報名第一天(8/8)攤位』的單位若兩天都有報名(即,報名8/8和8/9),儘管8月8日同樣權益受損,卻無法拿回8月8日的攤位退費。  請問是否有救濟管道,要求主辦單位退回8月8日之攤費?又,請問此案例是否適用於民法第 249 條第4款?(然而,本案例報名需付攤費全額,並無定金,我不確定是否仍適用?)   p.s. 在報名規章中,僅提到若遇不可抗力之狀況,主辦單位有權變更或取消活動,並未提到此狀況發生時的退費辦法,或是權責歸屬。   不好意思,有勞您協助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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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