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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kevi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9-08 | 最近登入:10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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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弟今日於露天拍賣場向一位店家提出問題, 事情經過大概是這樣, 因為對方賣家所賣之二手電子產品的產品照片好像故意照得有點太亮的感覺, 於是我弟感覺說像這樣照片照得太亮的話有可能會蓋掉產品的瑕疵, 可能會看不出產品是否有泛黃之類的, 於是就跟店家提出問題說: 你的照片有點照得太亮, 賣東西最好老實一點比較好! , 然後店家就寄mail給我弟說要告我弟公然污辱及誹謗罪, 請問律師, 像這樣的文字是否已構成上述所提告之罪狀? 如有構成的話大概會怎麼判? 我弟後來有去電跟對方道歉, 但對方不接受堅決提告, 所以想請問律師後續可能狀況,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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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