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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宏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8-08 | 最近登入:104-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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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父執輩有一家族公田,在祭祀公會的組織規章中規定由四大房每四年輪作,其中三房無法耕作由四房代為耕作,且每年都有付使用收益租金,因父執識字不多,且兒女均不在身,所以付收益租金時無帳冊簽收或收據存根,如今父執於民國100年往生,三房於民國103年提告要求四房繼承人連帶給付代耕期間之使用收益租金414200元,請問三房在本人父執往生死無對證的狀況下提出此要求,合不合法,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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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