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熊威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2-08 | 最近登入:104-29-08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我方為被告簡稱「甲」貨車駕駛 與 告訴人 簡稱「乙」機車駕駛 告訴人,機車駕駛女兒 簡稱 「丙」 於某時晚上9點  發生 於台中市 豐原區 豐勢路 車禍 當時天氣良好 視線正常 車流量少 。 當時「甲」方停車於 機車用道約為3分之二處 ,切雙向燈 人不在車上路面寬大約兩個同方向汽車道與一個機車專用道 靜止狀態 。 遭「乙」方 超速無煞車,由後方追撞 致使「乙」方受傷 由「甲」方報警叫救護車。 隔天,「乙」方因鎖骨與肋骨骨折等傷害 住進加護病房 同時 「甲」方也有到加護病房外 探望家屬與慰問 並與「丙」留下聯絡方式。 一個月後 「乙」方轉進普通病房 「甲」方也有拿禮物慰問與關心 「乙」方傷勢與復原狀況。 在事故發生三個月內 「甲」方 與「乙」方女兒 「丙」 都有聯絡 關心「乙」方復原狀況。大約一個月後即出院 初步分析研判表 肇事責任比為,「甲」”違規停車“「乙」”未注意車前狀況“  大約四個月後 「丙」在新竹一間保險經紀人公司上班 與 「甲」台中人,跟「甲」的保險公司新X產物聯繫 需要「甲」與保險公司人員 到「丙」方新竹上班地點晤談。 當天晤談內容理賠金額部分 當時「丙」談的價碼為30萬元 內容為醫療與復健 和有收據與無收據 的部分, 跟沒有 工作證明 的 工資賠償金額 還有 過高的機車修復費用。 新X產物說無法賠償,因無工作證明與無收據的部分和肇事責任比 大約只能賠償 10 萬元 醫療與復健和機車修護費用 第一次晤談 金額談不好 就解散了 大約與事情發生快五個月了 承辦員警通知「甲」需做筆錄 因 「乙」提告過失傷害。 隨後 「甲」就去鄉鎮調解委員會 申請調解 隔半個月調解時 「乙」恢復良好 可正常工作 「甲」積極的與保險公司爭取,14萬元 當日 「甲」與,「乙」「丙」 進行調解。 還是價錢談不攏不歡解散 過了兩個月 檢察庭開完 檢察官 即 提起公訴 起訴書內容 大約為 我是外務送貨員 預備隔天業務上的貨物 自公司開車返家 但當時已下班快3小時了,檢察官不聽「甲」陳述, 本件肇事,時,地之天候路況皆良好,責肇事當時被告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其竟疏未注意及此,可證被告停車失當行為,顯有過失,在依初判表研判,本件告訴人騎車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雖同為本件肇事因素,與有過失、然仍不能因告訴人之過失,而解免被告之罪責。又告訴人因此次事故受有如犯罪事實所載傷害知結果,與被告過失停車肇事行為間,自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綜上,本件罪證明確被告涉過失傷害嫌,已堪認定。 想請問 如果開庭 法官是否會減輕其刑呢!?
瀏覽:1047
日期:104-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