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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 我方違規停車 對方超速無煞車受傷 我被告業務過失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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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22 07:19 最後編輯日期:104-08-22 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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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方為被告簡稱「甲」貨車駕駛 與 告訴人 簡稱「乙」機車駕駛

    告訴人,機車駕駛女兒 簡稱 「丙」

    於某時晚上9點  發生 於台中市 豐原區 豐勢路 車禍

    當時天氣良好 視線正常 車流量少 。

    當時「甲」方停車機車用道約為3分之二處 ,切雙向燈

    人不在車上路面寬大約兩個同方向汽車道與一個機車專用道

    靜止狀態 。

    遭「乙」方 超速煞車,由後方追撞 致使「乙」方受傷

    由「甲」方報警叫救護車。

    隔天,「乙」方因鎖骨肋骨骨折傷害 住進加護病房

    同時 「甲」方也有到加護病房外 探望家屬與慰問 並與「丙」留下聯絡方式。

    一個月後 「乙」方轉進普通病房 「甲」方也有拿禮物慰問與關心

    「乙」方傷勢與復原狀況。

    在事故發生三個月內 「甲」方 與「乙」方女兒 「丙」

    都有聯絡 關心「乙」方復原狀況。大約一個月後即出院

    初步分析研判表 肇事責任比為,「甲」”違規停車“「乙」”未注意車前狀況“

     大約四個月後 「丙」在新竹一間保險經紀人公司上班 與

    「甲」台中人,跟「甲」的保險公司新X產物聯繫

    需要「甲」與保險公司人員 到「丙」方新竹上班地點晤談。

    當天晤談內容理賠金額部分 當時「丙」談的價碼為30萬元

    內容為醫療與復健 和有收據與無收據 的部分,

    跟沒有 工作證明 的 工資賠償金額 還有 過高的機車修復費用

    新X產物說無法賠償,因無工作證明與無收據的部分和肇事責任

    大約只能賠償 10 萬元 醫療與復健機車修護費用

    第一次晤談 金額談不好 就解散了

    大約與事情發生快五個月了 承辦員警通知「甲」需做筆錄

    因 「乙」提告過失傷害

    隨後 「甲」就去鄉鎮調解委員會 申請調解

    隔半個月調解

    「乙」恢復良好 可正常工作

    「甲」積極的與保險公司爭取,14萬元

    當日 「甲」與,「乙」「丙」 進行調解

    還是價錢談不攏不歡解散

    過了兩個月 檢察庭開完

    檢察官 即 提起公訴

    起訴書內容 大約為

    我是外務送貨員 預備隔天業務上的貨物 自公司開車返家

    但當時已下班快3小時了,檢察官不聽「甲」陳述,

    本件肇事,時,地之天候路況皆良好,責肇事當時被告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其竟疏未注意及此,可證被告停車失當行為,顯有過失,在依初判表研判,本件告訴人騎車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雖同為本件肇事因素,與有過失、然仍不能因告訴人之過失,而解免被告之罪責。又告訴人因此次事故受有如犯罪事實所載傷害知結果,與被告過失停車肇事行為間,自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綜上,本件罪證明確被告過失傷害嫌,已堪認定。

    想請問 如果開庭 法官是否會減輕其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