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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韶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3-09 | 最近登入:10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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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結束了!老闆只肯給非自願離職證明~資遣費部分說沒錢!所以不給~
非自願性離職是開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四款~
明天要接這第二次調解~目前老闆他個人早因前一年發生工安意外~早脫產了~除了公司
還有工程款還未向國家申請!可是老闆堅持他做這一案賠錢!所以沒錢給資遣費~怎麼辦?
我該朝哪個方向去做處理!告上法院又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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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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