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結束了!老闆只肯給非自願離職證明~資遣費部分說沒錢!所以不給~
非自願性離職是開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四款~
明天要接這第二次調解~目前老闆他個人早因前一年發生工安意外~早脫產了~除了公司
還有工程款還未向國家申請!可是老闆堅持他做這一案賠錢!所以沒錢給資遣費~怎麼辦?
我該朝哪個方向去做處理!告上法院又麻煩~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調解不成立之後就只能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2、倘若您的資力符合規定,可以向勞工局申請律師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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