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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學芬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6-09 | 最近登入:104-06-09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您好:請教您         當時離婚時為了把小孩的傷害降到最小.我把小孩留在前夫家讓其阿嬤扶養他.目前小孩已進入小學階段.其間因離婚協議書中談到每個月我有二次的時間可以去探視孩子.想請問的是.. 1.若我在協議書上非約定的時間去探視孩子,是可以的嗎? 2.阿嬤提到"她也可以不讓我探視孩子".這是合法的嗎?因為她說,鄰居間有二個案例是離婚後.擁有孩子的一方可以阻止另一方不得來探視?    她說"監護權"是她的.因為孩子都是她在帶.前夫並未善盡扶養之權利及義務.這是可以成立的嗎? 3.小孩的姑姑為其支付小孩的教育費用.其主張她有小孩的所有權?甚而威脅孩子如果私底下與媽媽見面的話.便要打他.    有支付教育費用,小孩便真的是她的嗎? 她以這樣的理由阻止孩子與我見面法律上不用負擔任何責任嗎? 4.目前,我可以透過法律把小孩帶回我身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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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