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孩子的探視權

- 學芬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9-06 11:22
 - 文章人氣:962
 - 個人積分:2
 - 
                
您好:請教您
當時離婚時為了把小孩的傷害降到最小.我把小孩留在前夫家讓其阿嬤扶養他.目前小孩已進入小學階段.其間因離婚協議書中談到每個月我有二次的時間可以去探視孩子.想請問的是..
1.若我在協議書上非約定的時間去探視孩子,是可以的嗎?
2.阿嬤提到"她也可以不讓我探視孩子".這是合法的嗎?因為她說,鄰居間有二個案例是離婚後.擁有孩子的一方可以阻止另一方不得來探視?
她說"監護權"是她的.因為孩子都是她在帶.前夫並未善盡扶養之權利及義務.這是可以成立的嗎?
3.小孩的姑姑為其支付小孩的教育費用.其主張她有小孩的所有權?甚而威脅孩子如果私底下與媽媽見面的話.便要打他.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9-06 12:10 最後編輯日期:104-09-06 12:14
 - 文章人氣:297
 - 個人積分:14994
 - 律師評價:7441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在非協議之探視時間,如果取得對方同意仍然可以探視子女,若遭拒絕,可以依民法第1055條第5條敘明具體理由,聲請變更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 若父母親可以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祖父母尚無權擔任監護人,況且目前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是你前夫,並非前夫母親。前夫未善盡保護教養義務,你可以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改由你行使、負擔,但最好蒐集完整之證據(例如錄音)。 未成年子女不是物品,不可能成為別人的所有權標的。姑姑並非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人,除非你有騷擾之行為或不適合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否則無權阻止你行使探視權。 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改由你行使負擔。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第 1/1 頁
            - 1
 
共 5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