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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ki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7-09 | 最近登入:10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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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某營造廠之模板工程,營造廠支付本公司工程款時因各種理由,分別開立104/1/17支票$1,251,440及104/3/13本票$2,499,686共計$3,751,126後,消失避不見面也聯絡不到人,另有保留款$1,833.613也尚未支付。於104/3/24帶著支票及本票到土城地方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後,對方提出異議,此案件移送到三重簡易法庭,對方因未出庭,在104/8/4收到判決書判被告敗訴,但今104/9/7收到被告提出民事上訴聲明狀。
對方在104年06年05日變更登記,懷疑對方已進行脫產
請問我們要怎麼做,才能把這些錢要回來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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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9-07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有脫產之虞,可以聲請假扣押。
... (恕刪)
1.現在如何聲請假扣押?
2.因為不懂法律,所以當初不知道要聲請假執行
感謝您,煩請您再度指導!
瀏覽:602
日期:10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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