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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Li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1-09 | 最近登入:10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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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我與對方騎機車相撞,對方膝蓋裂開,我輕傷,有報警 我是直行車行駛於無號誌亦無限速標誌的大馬路上,對方是從小巷子突然衝出才導致相撞。 初步分析表: 對方-行至無號誌且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之交叉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肇事致人受傷。 我-行駛至無號誌之交叉路口,未依規定減速慢行肇事致人受傷。 目前剛進行第一次調解,對方從開價90萬降到20萬,不過我這邊還是很難接受,所以約定9/17再進行第二次調解,想請問律師,因為主要路權應該是我優先才對,我只是應盡注意義務而未能注意,那是否只因為對方傷勢較為嚴重,我這邊就比較弱勢,就要接受他的要求,可否反擊?以及如果事後調解不成雙方互提過失傷害,法官會因為對方的傷勢較嚴重,就把過失傷害的主要責任歸於我身上嗎?以及請問一下,機車強制險的判賠,對方最多可拿多少?   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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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