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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senlei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8-09 | 最近登入:104-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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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母欲拾取一住宅附近的廢棄物時,詢問周遭鄰居該屋主是否不需要該物,鄰居說屋主不要了,所以家母才拾走,沒想到屋主突然出現、攔住家母並報警,警察隨即將她上銬及腳鐐帶走。在警局拘留一夜後,第二天被送往地檢署訊問後飭回,現在收到地檢署刑事傳票要出庭,請問:   1. 由於家母為文盲,面對被列為被告很害怕、國語也不流暢。請問我是否可爭取陪同出庭?若可,是否需要寫任何書狀?請問有範例可參考嗎?   2. 由於她十五、六年前有竊盜前科 (當時被判緩刑),請問是否很容易會被檢方認定為累犯而直接起訴?   以上,感謝各位律師百忙中詳細回覆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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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