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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shadow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5-10 | 最近登入:104-06-10
搜尋結果:共 1 頁,4 篇文章
您好, 房租契約裡的確有需要恢復裝潢原樣,但租約到期如房東說想保留,請問我們可以民法第431條規定請求返還現存增價額之有益費用嗎? 但房東若不遵循 民法第431條規定請求返還現存增價額之有益費用,還不讓我們拆回裝潢前原樣,我們可以怎麼保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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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0-06
您好,我是房客,跟房東租任店面使用, 第一,我想詢問,假設我在租約到期後,是否可徵詢房東意見,看店面裝潢是否他要保留,如果房東要保留,是否可跟房東收取裝潢頂租費用? 那這部分需在方租契約上寫相關條例嗎? 第二,如果租約未到期,我想將裝潢與店面頂租,請問這部分需要徵詢房東意見嗎?剛好有適合人選願意頂租我的店面與裝潢,請問我需要訂約相關書面文字嗎? 第三,請問房屋租約條例裡,有保障租客相關裝潢事宜嗎? 因近期要簽約,考量日後經營效果,想把裝潢頂租條例列出,也想了解之後是否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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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0-05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要看租賃契約有沒有特別約定,若無可以依民法第431條規定 ... (恕刪) 您好,謝謝回覆~  民法第431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    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    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 此條例指的是,裝潢上有價值,我們可跟房東收取該物之價值費嗎? 那簽約時後加入此條例,房東可拒絕嗎? 另除了此條例,我可主張在契約上加入,「即便房客租約到期,房客擁有裝潢變賣或頂租權」嗎? 或者有更得理的寫法可加入?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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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0-05
您好,謝謝回覆~  民法第431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    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    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 此條例指的是,裝潢上有價值,我們可跟房東收取該物之價值費嗎? 那簽約時後加入此條例,房東可拒絕嗎? 另除了此條例,我可主張在契約上加入,「即便房客租約到期,房客擁有裝潢變賣或頂租權」嗎? 或者有更得理的寫法可加入?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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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