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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水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9-10 | 最近登入:104-20-10
搜尋結果:共 1 頁,4 篇文章
回覆 魏律師 的發言內容: 1.  ... (恕刪) 您好,我和前女友因為無法達成協議(我同意監護權歸他、我要負擔撫養費用和探視權),因此我在昨天(10/19)早上以限時掛號,將家事聲請狀(聲請酌定監護權、探視權及撫養費用)從澎湖寄到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但因為一直想到,我女兒的戶籍謄本記事註記的是「因被認領民國104年5月3日約定由父母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結果我前女友卻拒絕我要求在10月28日回臺灣休假的探視,表示要見小孩,等開庭判決確定再說。 所以我在今天早上重新繕造了一份申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再以快捷方式送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希望法院能命我前女友在前一份監護權、探視權和撫養費酌定案判決前,不能拒絕我提出的探視和帶女兒回台南過夜。 請問「因被認領民國104年5月3日約定由父母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監護權目前仍是由雙方共同行使,是不是表示我還是有在平常時間和我女兒會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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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0-20
回覆 怡然自得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建議您在未開庭前,得依協議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或是以協議和戶籍資 ... (恕刪) 您好,我和前女友因為無法達成協議(我同意監護權歸他、我要負擔撫養費用和探視權),因此我在昨天(10/19)早上以限時掛號,將家事聲請狀(聲請酌定監護權、探視權及撫養費用)從澎湖寄到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但因為一直想到,我女兒的戶籍謄本記事註記的是「因被認領民國104年5月3日約定由父母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結果我前女友卻拒絕我要求在10月28日回臺灣休假的探視,表示要見小孩,等開庭判決確定再說。 所以我在今天早上重新繕造了一份申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再以快捷方式送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希望法院能命我前女友在前一份監護權、探視權和撫養費酌定案判決前,不能拒絕我提出的探視和帶女兒回台南過夜。 請問「因被認領民國104年5月3日約定由父母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監護權目前仍是由雙方共同行使,是不是表示我還是有在平常時間和我女兒會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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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0-20
回覆 昍業法律事務所 的發言內容: 1.有監護權禁止探視權那方探視小孩者,探視者可以向法院申請假處分, 如更甚者或請求職權變更 您好,我和前女友因為無法達成協議(我同意監護權歸他、我要負擔撫養費用和探視權),因此我在昨天(10/19)早上以限時掛號,將家事聲請狀(聲請酌定監護權、探視權及撫養費用)從澎湖寄到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但因為一直想到,我女兒的戶籍謄本記事註記的是「因被認領民國104年5月3日約定由父母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結果我前女友卻拒絕我要求在10月28日回臺灣休假的探視,表示要見小孩,等開庭判決確定再說。 所以我在今天早上重新繕造了一份申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再以快捷方式送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希望法院能命我前女友在前一份監護權、探視權和撫養費酌定案判決前,不能拒絕我提出的探視和帶女兒回台南過夜。 請問「因被認領民國104年5月3日約定由父母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監護權目前仍是由雙方共同行使,是不是表示我還是有在平常時間和我女兒會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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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0-20
你好,我和前女友屬於未婚關係,前女友在今年4月3日產下女兒,我在5月3日完成認領,並在小孩的戶口名簿上註記:雙方共同行使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我們在上個月分手,因為雙方針對監護權、探視權和撫養費無法達成協議,我已在今天(10月19日)將家事聲請狀寄送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但院方表示收到後要等2週到1個月才會開庭。 我想詢問的是,我女兒仍是雙方共同行使權利義務,目前由他媽媽在照顧,而且拒絕讓我探視小孩(包含帶回過夜),甚至要求探視權利等法院裁定後再說,完全拒絕我看到小孩,我應該如何處理? 在有共同監護權的情況下,女方可以拒絕男方探視嗎? 有其他法律途徑可以要求探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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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