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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未婚生子,經生父認領後,雙方分手,女方拒絕男方探是未成年子女

  • 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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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19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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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我和前女友屬於未婚關係,前女友在今年4月3日產下女兒,我在5月3日完成認領,並在小孩的戶口名簿上註記:雙方共同行使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我們在上個月分手,因為雙方針對監護權探視權撫養費無法達成協議,我已在今天(10月19日)將家事聲請狀寄送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但院方表示收到後要等2週到1個月才會開庭。

    我想詢問的是,我女兒仍是雙方共同行使權利義務,目前由他媽媽在照顧,而且拒絕讓我探視小孩(包含帶回過夜),甚至要求探視權利等法院裁定後再說,完全拒絕我看到小孩,我應該如何處理?

    在有共同監護權的情況下,女方可以拒絕男方探視嗎?

    有其他法律途徑可以要求探視嗎?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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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19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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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先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以先定探視時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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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19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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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38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建議可以開庭時一併爭取監護權並酌定探視方案。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葉鞠萱 (昍業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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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20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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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47 │ 律師證號:91台檢證字第5362號
  • 1.有監護權禁止探視權那方探視小孩者,探視者可以向法院申請假處分, 如更甚者或請求職權變更

    2.會建議您先決定你打算處理的方式, 藉由此次訴訟一次將探視方案監護權扶養費一併處理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昍業國際聯合法事務所 www.alicelaw.com.tw 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會員
  • 王晨瀚 (怡然自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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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20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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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426號
  • 您好:

    1、建議您在未開庭前,得依協議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或是以協議和戶籍資料前去請警方協助,至少讓您有探視之機會,但警方亦有可能因非法院正式文件且為一般民事糾紛而拒絕協助。

    2、比較保險的作法是,如果您還能等待到開庭時,可當庭向法官陳述相關事實,請法官做裁決或開示,請對方至少於裁定前能讓您有探視的機會,甚至可以此事實向法院主張子女應改由您為主要照護者或單獨監護。都是可能主張的方向。

  • 謙理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 地址:台中市西區五權路1-67號9樓之1 電話:04-23726102 手機:0955833247 有詳細問題皆歡迎來電或親自前來本所尋求協助!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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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20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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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783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0號
  • 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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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魏克仁律師
  • 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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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20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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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恕刪)

    您好,我和前女友因為無法達成協議(我同意監護權歸他、我要負擔撫養費用和探視權),因此我在昨天(10/19)早上以限時掛號,將家事聲請狀(聲請酌定監護權探視權撫養費用)從澎湖寄到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但因為一直想到,我女兒的戶籍謄本記事註記的是「因被認領民國104年5月3日約定由父母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結果我前女友卻拒絕我要求在10月28日回臺灣休假的探視,表示要見小孩,等開庭判決確定再說。

    所以我在今天早上重新繕造了一份申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再以快捷方式送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希望法院能命我前女友在前一份監護權探視權撫養費酌定案判決前,不能拒絕我提出的探視和帶女兒回台南過夜。

    請問「因被認領民國104年5月3日約定由父母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監護權目前仍是由雙方共同行使,是不是表示我還是有在平常時間和我女兒會面的權利?

  • 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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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20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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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1、建議您在未開庭前,得依協議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或是以協議和戶籍資 ... (恕刪)

    您好,我和前女友因為無法達成協議(我同意監護權歸他、我要負擔撫養費用和探視權),因此我在昨天(10/19)早上以限時掛號,將家事聲請狀(聲請酌定監護權探視權撫養費用)從澎湖寄到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但因為一直想到,我女兒的戶籍謄本記事註記的是「因被認領民國104年5月3日約定由父母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結果我前女友卻拒絕我要求在10月28日回臺灣休假的探視,表示要見小孩,等開庭判決確定再說。

    所以我在今天早上重新繕造了一份申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再以快捷方式送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希望法院能命我前女友在前一份監護權探視權撫養費酌定案判決前,不能拒絕我提出的探視和帶女兒回台南過夜。

    請問「因被認領民國104年5月3日約定由父母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監護權目前仍是由雙方共同行使,是不是表示我還是有在平常時間和我女兒會面的權利?

  • 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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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監護權禁止探視權那方探視小孩者,探視者可以向法院申請假處分, 如更甚者或請求職權變更

    您好,我和前女友因為無法達成協議(我同意監護權歸他、我要負擔撫養費用和探視權),因此我在昨天(10/19)早上以限時掛號,將家事聲請狀(聲請酌定監護權探視權撫養費用)從澎湖寄到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但因為一直想到,我女兒的戶籍謄本記事註記的是「因被認領民國104年5月3日約定由父母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結果我前女友卻拒絕我要求在10月28日回臺灣休假的探視,表示要見小孩,等開庭判決確定再說。

    所以我在今天早上重新繕造了一份申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再以快捷方式送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希望法院能命我前女友在前一份監護權探視權撫養費酌定案判決前,不能拒絕我提出的探視和帶女兒回台南過夜。

    請問「因被認領民國104年5月3日約定由父母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監護權目前仍是由雙方共同行使,是不是表示我還是有在平常時間和我女兒會面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