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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黃啟發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2-11 | 最近登入:104-13-11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各位律師好小弟最近有一筆生意和對方正在洽談階段,目前尚未成交,在事前有提供對方報價單及相關的客製契約,並有口頭言明此報價單僅可供雙方參考並使用於此次交易,也因為商談結果的關係,客戶手上拿到的報價單價格較優惠,這也是小弟拜託客戶不要將契約內容即報價單告之第三人的原因,然而最近客戶卻在多個公開場合(FB Instagram google+)散佈報價單及契約內容,散佈內容包含小弟公司名稱 小弟姓名 電話 公司住址等可直接辨識出小弟身分的內容,而小弟其他客戶也因為看到相關內容有部分斷絕生意往來,甚至不再接受小弟報價,使生意上蒙受損失。 想請問,關於對方未告知而擅自公開雙方來往之報價單及契約內容的行為,是否有觸犯刑法上的條文,再者,小弟公司因為此行為所造成之損失是否可向對方求償? 再麻煩各位律師先生小姐不吝抽空為小弟解惑,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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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1-12
謝律師您好,感謝您不吝抽空回答 小弟當初只有口頭告知,並未簽訂相關保密條款,但在報價單上有註明只可用於此次交易,在此小弟想請問一項問題,本件案例,本次交易屬於雙方私下往來之契約,而也因為契約規定所列出了報價單,雙方因為此次交易行為及契約而獲知了雙方商業秘密及持有秘密之義務,因此,想請問是否有違反下列刑法條文: 第317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還請律師能再次為小弟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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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