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遭到公開雙方私下往來報價單,想請問對方是否觸法
- 黃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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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12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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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
小弟最近有一筆生意和對方正在洽談階段,目前尚未成交,在事前有提供對方報價單及相關的客製契約,並有口頭言明此報價單僅可供雙方參考並使用於此次交易,也因為商談結果的關係,客戶手上拿到的報價單價格較優惠,這也是小弟拜託客戶不要將契約內容即報價單告之第三人的原因,然而最近客戶卻在多個公開場合(FB Instagram google+)散佈報價單及契約內容,散佈內容包含小弟公司名稱 小弟姓名 電話 公司住址等可直接辨識出小弟身分的內容,而小弟其他客戶也因為看到相關內容有部分斷絕生意往來,甚至不再接受小弟報價,使生意上蒙受損失。想請問,關於對方未告知而擅自公開雙方來往之報價單及契約內容的行為,是否有觸犯刑法上的條文,再者,小弟公司因為此行為所造成之損失是否可向對方求償?
再麻煩各位律師先生小姐不吝抽空為小弟解惑,感恩
- 林俊賢 (林律師-禹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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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12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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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雙方締約階段有分為主契約義務(你們本來要簽的約),跟附隨契約義務(還沒簽約前應該所盡的義務),通常附隨契約義務都包含保密義務,可見民法245-1條,因此對方違反保密義務,造成您預期的利益損失,屬於民法216條的所失利益,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諮詢,並且趕緊收集證據(FB照片、其他客戶拒絕簽或續約資料等),準備提出損害賠償之訴。
民法第245-1條
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
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
,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 者。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
故意或重大過失 洩漏之者。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216條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 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 連絡電話0923-110785,祝順心平安,歡迎來電諮詢,若忙碌未接,請多打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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