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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遭到公開雙方私下往來報價單,想請問對方是否觸法

  • 黃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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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12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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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律師
    小弟最近有一筆生意和對方正在洽談階段,目前尚未成交,在事前有提供對方報價單及相關的客製契約,並有口頭言明此報價單僅可供雙方參考並使用於此次交易,也因為商談結果的關係,客戶手上拿到的報價單價格較優惠,這也是小弟拜託客戶不要將契約內容即報價單告之第三人的原因,然而最近客戶卻在多個公開場合(FB Instagram google+)散佈報價單及契約內容,散佈內容包含小弟公司名稱 小弟姓名 電話 公司住址等可直接辨識出小弟身分的內容,而小弟其他客戶也因為看到相關內容有部分斷絕生意往來,甚至不再接受小弟報價,使生意上蒙受損失。

    想請問,關於對方未告知而擅自公開雙方來往之報價單及契約內容的行為,是否有觸犯刑法上的條文,再者,小弟公司因為此行為所造成之損失是否可向對方求償

    再麻煩各位律師先生小姐不吝抽空為小弟解惑,感恩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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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12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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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雙方未簽訂保密條款,所以您需證明當初有要求對方不可外露價格,如此才能依侵權行為法則來向對方求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黃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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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12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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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感謝您不吝抽空回答

    小弟當初只有口頭告知,並未簽訂相關保密條款,但在報價單上有註明只可用於此次交易,在此小弟想請問一項問題,本件案例,本次交易屬於雙方私下往來之契約,而也因為契約規定所列出了報價單,雙方因為此次交易行為及契約而獲知了雙方商業秘密持有秘密之義務,因此,想請問是否有違反下列刑法條文:

    第317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還請律師能再次為小弟解惑,感謝

  • 林俊賢 (林律師-禹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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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12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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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69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116號
  •  

     您好,

    雙方締約階段有分為主契約義務(你們本來要簽的約),跟附隨契約義務(還沒簽約前應該所盡的義務),通常附隨契約義務都包含保密義務,可見民法245-1條,因此對方違反保密義務,造成您預期的利益損失,屬於民法216條的所失利益,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諮詢,並且趕緊收集證據(FB照片、其他客戶拒絕簽或續約資料等),準備提出損害賠償之訴。

    民法第245-1條

    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
    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
    ,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 者。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
    故意或重大過失 洩漏之者。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216條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 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 連絡電話0923-110785,祝順心平安,歡迎來電諮詢,若忙碌未接,請多打幾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