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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6-11 | 最近登入:104-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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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地點為十字路口。
交通事故初步鑑定表
對方(機車):支線道未禮讓主幹道先行(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條款)
我方(汽車):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
對方送醫,住了兩個禮拜的院
兩次複診我方都有陪伴到場
醫生提到,本身患者脊椎不正常
所以導致這次撞擊後才會這樣
診斷證明書如下:
1.頸部外傷合併頸髓症候群
2.第三~六節頸椎軟骨突出合併神經壓迫
今天進行第一次調解委員會
說以後都無法工作,所以精神賠償、工作損失等等...
要求賠償四百萬。
我方當然不可能答應這巨額賠償
太不合理,對方也說那直接上法院。
請問我們該怎麼做?
上法院我們也會賠那麼多嗎?
我們會有刑事、民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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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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