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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ter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5-11 | 最近登入:104-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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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0/3號向租車公司租了lexgen u6 10/4早上還車途中因不專心撞到前車 最後和車行和解並付清營業損失和修車費 但還有ㄧ筆折舊費要等修完車再報價給我們賠償,當時直航說是修車費用3%為折舊費用,也ㄧ再確認是3%。和解書上他們也寫3% 之後車行打電話來索取折舊費,並告知和解單上寫的3%是寫錯了,正確金額為30%,但和解書當時寫3%並本人同意簽名蓋章,他們卻以當時租車合約上的規定是寫30%為由要改為索取30%的折舊費用。 並說因為和解書3%上面沒蓋指印只是寫的所以沒法律依據(我只有在我簽名的地方蓋手印 ) 這樣合理嗎?走法律途徑我是否站得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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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