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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車車禍和解書寫錯

  • Le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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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25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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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10/3號向租車公司租了lexgen u6 10/4早上還車途中因不專心撞到前車 最後和車行和解並付清營業損失和修車費 但還有ㄧ筆折舊費要等修完車再報價給我們賠償,當時直航說是修車費用3%為折舊費用,也ㄧ再確認是3%。和解書上他們也寫3% 之後車行打電話來索取折舊費,並告知和解單上寫的3%是寫錯了,正確金額為30%,但和解書當時寫3%並本人同意簽名蓋章,他們卻以當時租車合約上的規定是寫30%為由要改為索取30%的折舊費用。 並說因為和解書3%上面沒蓋指印只是寫的所以沒法律依據(我只有在我簽名的地方蓋手印 ) 這樣合理嗎?走法律途徑我是否站得住腳?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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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26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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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和解契約不一定要書面,只要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就會成立,且你已經簽署對方出具之和解書,更加確定該和解書之意思是出自於對方的公司。 除非你們雙方明知原本的租賃契約已經載明30%,3%只是誤寫,否則對方就要受和解契約之拘束,而對方要主張意思表錯誤,撤銷意思表示需要符合民法第88條之規定,對方具有過失就無法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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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上仁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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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26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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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和解書上有對方公司的大小章或是簽名就具有法律效力,不以蓋指印為必要。您可以委任律師發函給對方,表明當初雙方是同意以3%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