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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秀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2-12 | 最近登入:105-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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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十月底發生車禍
兩方都是機車
對方撞到我的右側腳踏板
我沒倒地,對方撞上後跳開也沒倒地,只有機車倒
現在對方提告
對方在車禍當下即表示自己的手腕本來就有傷
請問傷上加傷是否過失傷害也能成立?
畢竟依當時被撞的一方(就是我)沒倒的情況來看
撞擊力道不大
應該不至於構成軟骨破裂這種傷害
另外還想請問
對方在事發後三個半月才提出軟骨破裂的驗傷單
快滿五個月才去開刀
如此傷害還能算在我身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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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4-25
前陣子車禍
初判雙方皆有責任,但對方就是咬定是我的錯
且有傳簡訊說要找議員去見我的上司
明顯是恐嚇我要我在上司面前觀感不好要讓我丟工作(工作性質一年一聘,聘僱與否上司決定)
後來一次商談講到此行為讓我感到害怕且壓力極大
對方態度頗差,甚至說出“怕個屁阿”之類的話
據悉恐嚇罪似乎不能撤告
因此想問是否去警方那邊請他們記錄下來(不是提告的那種筆錄,備忘錄類型的那種)然後申請調解?
另外想請問恐嚇罪追訴期多久?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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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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