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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本來就有傷,算過失傷害?

  • 阿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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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25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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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去年十月底發生車禍

    兩方都是機車

    對方撞到我的右側腳踏板

    我沒倒地,對方撞上後跳開也沒倒地,只有機車

    現在對方提告

     

    對方在車禍當下即表示自己的手腕本來就有傷

    請問傷上加傷是否過失傷害也能成立?

    畢竟依當時被撞的一方(就是我)沒倒的情況來看

    撞擊力道不大

    應該不至於構成軟骨破裂這種傷害

     

    另外還想請問

    對方在事發後三個半月才提出軟骨破裂的驗傷

    快滿五個月才去開刀

    如此傷害還能算在我身上嗎?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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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25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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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我方可以質疑對方的傷勢,倘若不合理或是沒有因果關係,可以要求排除該傷勢。

    2、進入訴訟之後,可以以鑑定的方式來釐清傷勢。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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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25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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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1、傷上加傷仍屬過失傷害

     

    2、但對方事隔三個多月才去驗傷,難以證明此傷害係因本件車禍事故所造成。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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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25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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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如果是傷上加傷而且是你造成又有過失的話才會是過失傷害

    二、如果傷上加傷不是你造成的,或是雖然是你造成的但是過失在對方你沒有過失的話就不會有過失傷害罪的問題。

    三、另外一個是告訴期間是六個月,要稍微了解一下對方是什麼時候提告的是不是已經超過六個月。

    四、一般來說要質疑對方的傷勢是怎麼造成的,我會向法院聲請函查他之前的病歷,還會聲請函查健保局查他二年內的就診紀錄。

    五、如果有機會遇到對方,在公開的場合的話可以拍對方的狀況的影片,車禍案件來說有很多人根本就好好的但還是主張他的手廢了…

    六、當初如果有報警的話警方紀錄是重點。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