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本來就有傷,算過失傷害?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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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25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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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傷上加傷不是你造成的,或是雖然是你造成的但是過失在對方你沒有過失的話就不會有過失傷害罪的問題。
三、另外一個是告訴期間是六個月,要稍微了解一下對方是什麼時候提告的是不是已經超過六個月。
四、一般來說要質疑對方的傷勢是怎麼造成的,我會向法院聲請函查他之前的病歷,還會聲請函查健保局查他二年內的就診紀錄。
五、如果有機會遇到對方,在公開的場合的話可以拍對方的狀況的影片,車禍案件來說有很多人根本就好好的但還是主張他的手廢了…
六、當初如果有報警的話警方紀錄是重點。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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