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阿達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5-12 | 最近登入:104-05-12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律師您好:     我是安養機構掛名的負責人(沒有實際出資),掛名期間曾經在機構內任職,於今年五月份被機構院長也是實際出資者(也是我的父親),以亂罵護士為由,叫我不用來上班了,我目前的訴求是拿到合理的對價補償金後再要求更換負責人,請問我可以提出哪些法律保障? PS.機構於95年立案,我是在99年至今年5月期間任職副院長,於借名登記前無訂下任何書面契約,只有口頭承諾每個月支付一萬五千元及每年機構營運紅利分紅給我做為補貼,但至今不曾支付過,目前依然是掛名負責人。 1.這樣的情況下我可否自行主張為該機構之合夥人?如果可以我的股權應該為多少%?是否需要書面告知機構我上述的主張合夥人? 2.如果我以存證信函告知機構不得未經本人同意使用機構大小章、身分證件、自然人憑證等,如因此造成機構無法發放員工薪資、廠商貨款及入住退住之契約簽訂等等問題,我可否在存證信函中提出由機構院長自行負責? 3.身為安養機構負責人,卻被機構院長資遣,我能否依循勞基法情求散費, 或是提出其它賠償呢? 4.就此情況希望律師給予意見。
瀏覽:8470
日期:104-12-05
回覆 謝憲愷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律師您好:     我在掛名負責人期間有任職機構副院長一職,時間為99年至104年,這樣可否認定為有實際參與機構治理進而主張為合夥人呢? 再次感謝您的專業協助
瀏覽:8470
日期:104-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