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登記負責人
- 阿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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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05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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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是安養機構掛名的負責人(沒有實際出資),掛名期間曾經在機構內任職,於今年五月份被機構院長也是實際出資者(也是我的父親),以亂罵護士為由,叫我不用來上班了,我目前的訴求是拿到合理的對價補償金後再要求更換負責人,請問我可以提出哪些法律保障?
PS.機構於95年立案,我是在99年至今年5月期間任職副院長,於借名登記前無訂下任何書面契約,只有口頭承諾每個月支付一萬五千元及每年機構營運紅利分紅給我做為補貼,但至今不曾支付過,目前依然是掛名負責人。
1.這樣的情況下我可否自行主張為該機構之合夥人?如果可以我的股權應該為多少%?是否需要書面告知機構我上述的主張合夥人?
2.如果我以存證信函告知機構不得未經本人同意使用機構大小章、身分證件、自然人憑證等,如因此造成機構無法發放員工薪資、廠商貨款及入住退住之契約簽訂等等問題,我可否在存證信函中提出由機構院長自行負責?
3.身為安養機構負責人,卻被機構院長資遣,我能否依循勞基法情求散費,
或是提出其它賠償呢?
4.就此情況希望律師給予意見。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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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05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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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借名登記」係屬雙方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實際上仍由對方管理、使用、處分,雙方在性質類似委任契約,您僅係掛名股東及掛名負責人,與合夥人不相同。只要對方能提出證據證明您僅僅是掛名,並未參與公司的治理,未履行過股東義務(對公司履行出資義務),您就無法享有股東的權利,當然也無法享有負責人的權利。
2. 若您擔任掛名負責人時,因為您的行為造成公司損失,公司係可向您求償。
3. 若當時你與對方約定擔任掛名負責人時,對方必須支付支付一萬五千元及每年機構營運紅利分紅給您,雖然只是口頭約定,但仍有法律效力,只要您可提出對方承諾之相關證明,即可向對方求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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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只是借名登記契約的出名人,並非負責人,更無合夥關係存在。 你若違反借名登記契約,擅自以合夥人或負責人自居,造成借名人之損害,可能會構成刑法背信罪。 要判斷你的職務是否有勞基法之適用,或只是單純的委任契約。 若有勞基法之適用而資遣不合法,可以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若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資遣,必須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舊制)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新制)給付資遣費。你亦可依當初之借名登記契約請求支付報酬。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許隨譯 (許隨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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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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