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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島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5-12 | 最近登入:10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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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五年前與人合夥開立公司(民宿),當初只有口頭約定並各自出資和夥(我:67%,合夥人:33%)&經營但合夥人因小孩就學問題要搬離目前住所且已表明不再一起經營民宿,可是卻又出示一合夥約定書要我簽名,裡面有提到要我日後每月按照當初出資比例分配盈餘,並須每月填寫報表以供她查帳,且日後若須第三人入夥或將自己股份出賣給第三人還得要她同意才行因覺得合約內容甚不合理想要她直接退夥請問如果直接以當初入夥金額款項全額退還可以嗎?還是有其他方法可以強制她退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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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2-05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合夥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權利義務關係,則應依民法合夥的規定處理,對方要求繼 ... (恕刪) 可否再請問何謂正當開除理由?"對方已明確表明不再參與民宿經營及往後的修繕等所有項目",這樣呢?  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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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