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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b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7-12 | 最近登入:104-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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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好意思請問一下
我是某間飲料店計時人員,然後公司每個月要求員工開一次會晚上10.30到11點但是沒有付加班費也沒有強制要求參加,前半年我都用各種理由推託不去了因為時間太晚,加上男朋友會擔心
現在主管就說如果這個禮拜天再不去開會就要請我離開
想請問這樣主管的作法是合理的嗎,是否有觸犯什麼法律
解雇後,我能領到什麼費用嗎?
之前有個朋友告訴我說,若是沒有強制參加我有選擇權要去或者不去
謝謝你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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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2-17
回覆 謝憲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 若雇主認定開會係屬工作一部分,因此開會是包含在上班時 ... (恕刪)
但是如果只是僱主自己認為是上班時間,但是卻未有相關條約說上班就一定要去開會
況且會議也是屬非上班時段開會,那是否應該付加班費用
是否有違反勞基法相關條例?
謝謝您的回答
瀏覽:783
日期:10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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