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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Rub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7-12 | 最近登入:104-17-12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你好,不好意思請問一下 我是某間飲料店計時人員,然後公司每個月要求員工開一次會晚上10.30到11點但是沒有付加班費也沒有強制要求參加,前半年我都用各種理由推託不去了因為時間太晚,加上男朋友會擔心 現在主管就說如果這個禮拜天再不去開會就要請我離開 想請問這樣主管的作法是合理的嗎,是否有觸犯什麼法律 解雇後,我能領到什麼費用嗎? 之前有個朋友告訴我說,若是沒有強制參加我有選擇權要去或者不去 謝謝你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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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2-17
回覆 謝憲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  若雇主認定開會係屬工作一部分,因此開會是包含在上班時 ... (恕刪)  但是如果只是僱主自己認為是上班時間,但是卻未有相關條約說上班就一定要去開會 況且會議也是屬非上班時段開會,那是否應該付加班費用 是否有違反勞基法相關條例? 謝謝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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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