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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未去開會解雇

  • Ru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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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17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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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不好意思請問一下

    我是某間飲料店計時人員,然後公司每個月要求員工開一次會晚上10.30到11點但是沒有付加班費也沒有強制要求參加,前半年我都用各種理由推託不去了因為時間太晚,加上男朋友會擔心

    現在主管就說如果這個禮拜天再不去開會就要請我離開

    想請問這樣主管的作法是合理的嗎,是否有觸犯什麼法律

    解雇後,我能領到什麼費用嗎?

    之前有個朋友告訴我說,若是沒有強制參加我有選擇權要去或者不去

    謝謝你的幫忙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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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17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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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9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

    1.  若雇主認定開會係屬工作一部分,因此開會是包含在上班時間的話,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可以立即解僱,無須預告亦不須給予資遣費,依您所述即使雇主認定曠職,亦不符合期限規定,因此僅能適用「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予以解雇,但必須將開會制定於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之具體事項內。

    2.  依您所述,若雇主因此將您解雇,不符合上述勞基法規定,因此必須在事前告知,且給予資遣費。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Ru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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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17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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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謝憲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  若雇主認定開會係屬工作一部分,因此開會是包含在上班時 ... (恕刪)

     但是如果只是僱主自己認為是上班時間,但是卻未有相關條約說上班就一定要去開會

    況且會議也是屬非上班時段開會,那是否應該付加班費用

    是否有違反勞基法相關條例?

    謝謝您的回答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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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17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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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您可以要求公司講清楚並留下證據,如果要求必須參加會議,就屬於工作的一部分,若超時也必須支付加班費。反之,如果公司不強制要求開會,以此理由解雇就不合法,您仍可繼續工作或要求給付資遣費。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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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18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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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開會可以讓你知道公司經營階級的想法對人生是有幫助的。

    二、只是十一點到家都幾點了,不只有安危問題而已那美容覺怎麼辦。

    三、如果你想開會男友有空應該發揮騎士精神來接你才是。

    四、快過年了是否要跟雇主翻臉請三思,有的是過年前走有的是過年後走,有的會留下來,都是選項。

     五、勞資其實也是在挑誰有錯,十點還要開會當然是加班,應該要給加班費不然老板為什麼下班後不去你家幫你洗碗…

    六、未必要翻臉…我以前當勞工的時候是任勞任怨,因為我看得更遠…

    七、可以查些判決來參考…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 lawyer6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