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未去開會解雇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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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17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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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若雇主認定開會係屬工作一部分,因此開會是包含在上班時間的話,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可以立即解僱,無須預告亦不須給予資遣費,依您所述即使雇主認定曠職,亦不符合期限規定,因此僅能適用「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予以解雇,但必須將開會制定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具體事項內。
2. 依您所述,若雇主因此將您解雇,不符合上述勞基法規定,因此必須在事前告知,且給予資遣費。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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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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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18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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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會可以讓你知道公司經營階級的想法對人生是有幫助的。
二、只是十一點到家都幾點了,不只有安危問題而已那美容覺怎麼辦。
三、如果你想開會男友有空應該發揮騎士精神來接你才是。
四、快過年了是否要跟雇主翻臉請三思,有的是過年前走有的是過年後走,有的會留下來,都是選項。
五、勞資其實也是在挑誰有錯,十點還要開會當然是加班,應該要給加班費不然老板為什麼下班後不去你家幫你洗碗…
六、未必要翻臉…我以前當勞工的時候是任勞任怨,因為我看得更遠…
七、可以查些判決來參考…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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