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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08-01 | 最近登入:105-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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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母親94年過世,當時我們子女未滿20歲,不知道要辦理拋棄繼承。後來母親名下的房子被法拍後,還欠銀行120萬,目前我們尚未收到房貸120萬的強制執行扣薪,但有收到政府發出的<房屋稅2000元 強制執行單扣薪> 5年前收到的。請問:◎ 我們是否符合<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新增第1條之1>可提出限定繼承?◎ 以所得遺產完清債務即可?(不過我們沒有繼承任何遺產) ◎ 我知道這需要律師協助,請問接下來如果想對法院直接提出異議,    程序是如何?收費?<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新增第1條之1>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 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 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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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