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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sylin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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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車禍調解不成,被告過是傷害,對方並無驗傷單,只憑手機照片與line和他友人之間通話,傷害為手指挫傷,檢查官起訴我公訴罪,第一次開庭我請假未到,即定案,昨日收到起訴書,請問這樣的手機照片如何為證?我是否可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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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