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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兵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18-01 | 最近登入:105-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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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律師,我們社區管委會議開會時,在會議中有做出一些事務的決議,例如欲舉行「臨時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有討論舉行日期,含主委共九名委員都一致通過的日期,在會後公告的記錄上卻寫「確定日期待公告通知,....(略)」。 另外也有在會議上,管委會提案要調漲管理費,在會議上給各委員表決(舉手),九名委員中有一名未舉手,但是由主委口述提案一、二、三.... 然後就說就這麼確定了、通過提案,會後,卻一字未提此部分。而且其中未舉手表示認同的委員也沒有收到提案書面報告。 管委會議上討論、決議的事務,主委可以有權不寫出來嗎?如果每次會議的記錄都是由主委一人去調整什麼要寫、什麼不寫,那麼開會有什麼意義討論許多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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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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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