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議記錄不實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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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19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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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若是無權製作之人竄改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10條之偽造文書罪;若是有權製作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在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會構成刑法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若持之以行使,會構成刑法第216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等罪。 但若只是誤載不會構成犯罪,若要提告要有充分之證據、證人。 可在下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提出討論,並糾正管委會、主委之行為。另可報請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規定處罰鍰。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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