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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思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29-01 | 最近登入:105-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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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借據的第三保證人 甲方與乙方立下借據契約,並且有寫身分證住家地址聯絡資料等 兩人簽20萬金額一個月還一萬元整 乙方(欠債者)未依借據內容定期償還借據上擬定的一個月償還一萬元 雖然有給付給甲方(借錢者),但都拖延時間且未償還借據的擬定金額 陸續償還後剩餘金額9萬8千元整未付,而(2015年10月間)年底開始拖款 先是告知甲方家人病重需要醫藥費所以無法償還,甲方寬容未跟乙方收款,第二個月告知甲方家人過世需要喪費,故暫時無法償還,甲方答應乙方延遲付款,第三個月又告知甲方剛換新工作,老闆遲遲未發薪資,導致拖延 是否有詐欺嫌疑?能告詐欺嗎?而遲付欠款,乙方在法律上哪幾點已經觸法?我該怎麼走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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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1-29
債務不履行部分是否要出示甲乙方對話內容或錄音檔案等證據證明乙方債務不履行是嗎? 那他必須要承受哪些法律上的責任呢? 保證人不同意延款就不用付連帶責任,請問付連帶責任的話保證人有什麼風險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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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