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借據的第三保證人
甲方與乙方立下借據契約,並且有寫身分證住家地址聯絡資料等
兩人簽20萬金額一個月還一萬元整
乙方(欠債者)未依借據內容定期償還借據上擬定的一個月償還一萬元
雖然有給付給甲方(借錢者),但都拖延時間且未償還借據的擬定金額
陸續償還後剩餘金額9萬8千元整未付,而(2015年10月間)年底開始拖款
先是告知甲方家人病重需要醫藥費所以無法償還,甲方寬容未跟乙方收款,第二個月告知甲方家人過世需要喪費,故暫時無法償還,甲方答應乙方延遲付款,第三個月又告知甲方剛換新工作,老闆遲遲未發薪資,導致拖延
是否有詐欺嫌疑?能告詐欺嗎?而遲付欠款,乙方在法律上哪幾點已經觸法?我該怎麼走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