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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糬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29-01 | 最近登入:105-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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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於2015年12月3日被公司資遣,因公司一直拖欠薪資,故在12/28跟公司開勞資爭議調解會,當時公司承諾將於2016年1月29日前會發放薪資、加班費、遣散費、預告工資和未休特休轉工資之款項,但1/29卻只發放12月薪資、加班費和未休特休轉工資之部份款項而已,並發文致歉說因公司資金3月才會到,所以承諾要給的遣散費會在4月底前發放完畢,這跟當初開會調解內容不同,也沒事先告知徵求勞資雙方同意延期,請問關於逾期未發所有款項可以依據12/28召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寄存證信函給公司嗎?存證信函又該如何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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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