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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事件1: 2015年11月時我向服飾店訂購2件缺貨的服飾,當初店家告知約2-4週到貨,但現在已經2016年2月,致電詢問店家仍告知廠商未到貨,所以我想退款,但店家告知因當初滿5000元打8折之優惠,如果退訂那2件缺貨的服飾則不滿5000元優惠門檻,剩餘品項則需全數以原價計算,僅退回剩下差額,而不能享有折扣,但缺貨3個月並非消費者缺失,為何卻要消費者自行吸收? 事件2:我也詢問如果是廠商倒閉導致無法出貨呢?店家依然回覆:可以退款,但依然要以原價計算,不能享有折扣! 問題1:店家這樣處理合法嗎? 問題2:以上兩事件消費者如何保障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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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