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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eric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25-02 | 最近登入:105-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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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餐廳成立至今5年多 原是由本人與合夥人計畫共同出資合股成立 成立前由本人報價裝修款100萬 並進行餐廳商標設計與室內裝修承包 合夥人先行支付裝修款50萬 剩餘50萬則是為本人負責投資餐廳之金額   之後餐廳裝潢工程實際花費以55萬完工 超支部分本人自行吸收轉為剩餘50萬的餐廳投資金額   然餐廳成立後合夥人藉由掌握會計之利 於會計帳上將餐廳資本額設立100萬為其個人獨資 裝潢支出成本認定僅為50萬 並否認本人為共同出資股東之實股股東 假造股東會決議紀錄 以15%的乾股自行認定本人的股權與比例 然依照出資比例 本人應為50%之實股股東   想請教律師   1.目前有合夥人僅支付50萬裝修費用進入本人帳戶之紀錄, 可供證明本人為原始共同出資人之身分, 如以此依據提告股權與營收獲利返還是否有機會成立?   2.目前餐廳名稱與商標登記所有權為本人所有, 網路上以此商標相關之搜尋項目達43萬條, 餐廳每年獲利約200~250萬元左右, 若以此提告商業利益損害賠償有無機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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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