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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esto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04-03 | 最近登入:10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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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 小弟最近家裡在裝潢,有找一間設計公司,工期時間是104年10月1日開工~105年3月31日完工 這間設計公司有兩位人員,一位事業務性質(即朋友介紹)在這裡簡稱S先生,另一位是設計師兼任現場工頭簡稱H先生。 在開工沒多久後S先生跟我說,他跟H先生因理念不合因而拆夥,所以合約直接跟S先生簽約, 後來H先生看到房子在動工之後,馬上跟S先生說設計圖是他畫的,應該由H先生來動工, 他們之前的事我無法詳細得知,我只跟S先生連繫。 現在情況是動工部分由H先生負責,S先生負責我聯繫,目前已由H先生親口確認裝潢工程無法在105年3月31日完工, H先生說要延到105年5月31日,因為105年1月整個月一直在下雨無法做屋頂而去延遲到。 問題來了,當初合約沒寫如果延遲工程要如何懲處,S先生也要我另外立假合約(有寫明如未如期完工每日需以總工程千分之一賠償)給H先生簽名負責, 以方便S先生來催促H先生能如期在105年4月30日完工,請問我如果同時跟H、S先生簽兩份合約是否有問題? 那我應該怎麼做?麻煩各位律師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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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