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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潢合約問題

  • Mies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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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04 11:03 最後編輯日期:105-03-04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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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律師好:

    小弟最近家裡在裝潢,有找一間設計公司,工期時間是104年10月1日開工~105年3月31日完工

    這間設計公司有兩位人員,一位事業務性質(即朋友介紹)在這裡簡稱S先生,另一位是設計師兼任現場工頭簡稱H先生。

    在開工沒多久後S先生跟我說,他跟H先生因理念不合因而拆夥,所以合約直接跟S先生簽約,

    後來H先生看到房子在動工之後,馬上跟S先生說設計圖是他畫的,應該由H先生來動工,

    他們之前的事我無法詳細得知,我只跟S先生連繫。

    現在情況是動工部分由H先生負責,S先生負責我聯繫,目前已由H先生親口確認裝潢工程無法在105年3月31日完工,

    H先生說要延到105年5月31日,因為105年1月整個月一直在下雨無法做屋頂而去延遲到。

    問題來了,當初合約沒寫如果延遲工程要如何懲處,S先生也要我另外立假合約(有寫明如未如期完工每日需以總工程千分之一賠償)給H先生簽名負責,

    以方便S先生來催促H先生能如期在105年4月30日完工,請問我如果同時跟H、S先生簽兩份合約是否有問題?

    那我應該怎麼做?麻煩各位律師指教。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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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04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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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是跟S簽約,所以您要追究違約責任的人就是S,至於S如何與H約定,與我方無涉,也無從介入,應該是要讓S與H去處理遲延責任的問題。

    2、遲延責任的部份,倘若雙方沒有另行約定,則必須是您有實際受到的損害才能要求賠償,侞因為裝潢租屋的延長租屋租金等。倘若沒有實質損失,則在一開始契約沒簽好的情況下,要求賠償恐有困難。最終可能必須忍受遲延或是以終止契約方式處理。

    3、相關的契約書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審閱或是撰擬才能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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