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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06-03 | 最近登入:10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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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限定繼承了一棵房子,申報的遺產總額是130萬(即公告現值)。在債權催告期間,得知了繼承的債務共有121萬,目前巳清償了61萬。由於繼承的房子條件不太好,雖掛出140萬萬售價仍無法賣出(考慮還要扣除一些代書過戶等相關成本,實拿可能只有130萬左右)。由於迄今尚有一半債務未清償,也巳到陳報法院債務清償情形時限,且亦無餘力再拿出現金清償。想請問,如果房子將來被強制執行拍賣,拍賣後金額反而比當初繼承的遺產申報價值還低,例如是100萬,那麼,剩餘可分配的財產是否為40萬(即扣除之前巳清償的60萬)?那些剩餘債權的債權可否主張從我個人固有的財產求償不足的20萬部分?或是,法院會以當初申報的遺產總值130萬來裁定債務應負擔的範圍,不管繼承的房子被拍賣後或轉賣後的價值所得認定? 因為房子一直賣不出去,一直再考慮是否要去借款把債務先還再慢慢等房子賣出,又怕房子實際價值可能根本低於債務總額,若全還清了,那當初聲請限定繼承就沒意義了。 所以想請各位熱心的大律師指點迷津。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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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