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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小杜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11-03 | 最近登入:113-04-01
搜尋結果:共 4 頁,37 篇文章
與另一對夫妻原本是是同事 合租後 陸續離開公司 生活作息不一樣 多少有些摩擦 但今天早上8:40 我配偶開廁所門鎖時 直接被罵(幹你娘 小聲一點啦) 我出面與對方溝通無果 出門工作 大約10:40 對方聯繫並堅持要到我工作地點談話原先他們不知我的工作 到場時對方三個人 對我一個 爭吵中 對方說(這是你公司嘛 你就等著看 看我敢不敢) 他們就離開了 不到十分鐘 公司聯繫我 說有個態度很差的人打電話過去找我 覺得他們已經過分到影響公司了 便到警局提告恐嚇 下午他們還跑到我姐家找我姐(只是曾經載我過去一趟 根本不認識) 他們當天還有跑到我之前任職的公司 要求老闆不要幫我們 他已經叫了很多人在租屋處(這是老闆轉述) 請問這樣提告成功的機率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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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3-01-04
結帳時 客人要求簽帳 店員詢問老闆後回覆 無法簽帳 客人將帳單丟在店員身上 請問店員有方式可以自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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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2-09-03
你好 一間設有卡拉ok的檳榔攤當早班店員 接班後 隔壁距離大概四五戶的鄰居跑來對著店員大罵 「叫你們客人不要再我旁邊的地大小便(他家旁邊有塊空地也是他們的) 講好幾次了說不會去廁所是不是 我已經忍你們很久了 」之類 沒有用到髒話 但客人也都有聽到 因為聲音太大 店員也覺得很無辜 還被罵哭 請問這樣有涉及公然侮辱嗎? 還是只能摸摸鼻子認倒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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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2-05-09
夫妻是某家防水公司的小包(原本是員工.最近跟他們老闆改變合作方式) 我從10月底開始跟他們做 薪水一直拖延給不齊 且每次都用(拼完這場)就可清薪水來要我們趕進度 然後趕完 又一堆理由拖延 2/28連假完說要等工地進場 到現在都沒消息 且問1月薪水什麼時侯發 也完全不回應 1.他們都穿某防水公司的制服工作 可以去該公司找人嗎? 2.只能提?民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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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2-03-03
問工作時 說週領 但一週過後沒有發薪 說等請款 等到後來乾脆改成月薪制(因為說調薪比較快) 5號發薪日.只發六分之一.一樣用各種理由再拖欠 且他們說是某公司的代工(原本是員工.他們上班也都穿該公司制服.後來要賺比較多.就接公司代工) 但是薪水拖到房東太太很熱心幫我們詢問公司老闆 才知道他們說的大多不一 該公司根本不知道有我們兩個員工存在 更不知道有拖欠薪水 請問這樣薪水該找誰拿呢? 如果領不到薪水 除了民事求償 還有其他方式能爭取權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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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1-12-25
1.租賃期間乙方若無違約情事.甲方預終止合約.應賠償乙方同數之押金金額及遷移費用 2.租金逾期未繳.視同乙方違約.甲方可自行更換門鎖.屋內物品視同廢棄物處理.乙方不得異議 3.租任期限未滿時.若乙方退租.自不得向甲方請求押金償還.甲方可沒收全輸之押金 因為這個月薪水晚發 所以還差2000租金(有押金一萬八在房東那) 房東說 明天沒交.就是搬離跟沒收全部押金 她說這合約是律師打的 我記得最高只能一個月當違約金? 且房東不能斷水斷電及自行更換門鎖 還是只要提前約定 就以契約為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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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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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1-11-01
同事是亞泥外包的承包商員工 工作時遭水泥高溫料燙傷雙腳踝周遭 為二度燙傷   工作前簽署的危害告知單沒告知集料場會有高溫料 且現場沒有警示線及警告標誌 發生當下領班也說怎麼會有高溫料在那 突然想起來 他又打電話交代別人說把料推走 不然亞泥會說公司的錯 後來告知我們 亞泥交代工作的時候 沒說是高溫料  資深的員工(有待十年的)都說 高溫料不應該在那出現    今天開了勞資爭議協調會 委員說 我們是日薪工 能爭取平均月薪的薪資補償  這已經包含損害賠償了 ,再要求損害賠償就不合理了   可是我無法理解 對於這種公司可能存在過失的案件 一般員工只能默默忍受傷痛 只拿到原本好手好腳自己可以賺的薪水嗎(委員算補償平均一天1500 可同事上班都配合加班是1800) 同事燙傷的隔天 一樣另一名同事被高溫料造成手腳較大面積的灼傷 難道要斷手斷腳還是發生人命 才能被重視嗎?   亞泥認為傷情不大 承包商自己處理 調解人說 這只是在腳上 在臉上處理狀況就不一樣了   但一個28歲的女生 以後要面臨留疤 幾乎每次換藥都要哭一次 現在都擔心以後穿短褲穿拖鞋難看   她到底該怎麼爭取自己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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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1-10-28
外包商員工在廠內集料場遭水泥粉燙傷雙腳腳踝周遭 經醫師診斷為二度燙傷 現場無警示線其及警告標誌 發生事情當下 領班還趕快通知其他員工 說把料趕快移到旁邊 (目前我還不知道是誰把高溫的料放在那) 目前老闆只願意賠一般工時薪資及醫藥費 但我只要上班幾乎都會配合加班...   請問公司這樣有甚麼過失嗎? 我該找外包商老闆 還是水泥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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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1-10-08
當初前老闆檳榔攤缺人  因個人支出較大 需要現領的工作 因此並無意願 老闆開出條件 要做滿兩個月 借五萬元包吃住 有簽本票 借據 及汽車抵押書 每月還款一萬 當時車輛要放在老闆那 有口頭答應公司有需求可以使用 老闆說 車輛我可以繼續使用 他要使用會詢問我 入職後發現並無勞健保 且5月因檳榔粒數關西被扣5000 與同時間入職同事標準不一樣 (我1300粒 同事1000) 與公司反映無果  前述因?人支出?大.也擔心無法勝任工作 決定於7月離職 車輛則留在老闆那 當時他並未說明要任何費用 八月發現有過路費 告知會計 已讀但沒繳 九月又收到違規停車罰單詢問前老闆 一開始前老闆說 車輛一直在倉庫  後面才改口說他會繳 請問 抵押書並未載明 我真的已經沒有權力阻止前老闆使用車輛嗎 而且因我這兩日跟他反應這些事情他又要收什麼車輛保管費清潔費停車費 這些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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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1-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