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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車輛抵押書及使用問題

  • 小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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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10-01 08:22 最後編輯日期:111-10-01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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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初前老闆檳榔攤缺人 

    因個人支出較大 需要現領的工作 因此並無意願

    老闆開出條件 要做滿兩個月 借五萬元包吃住

    有簽本票 借據 及汽車抵押書 每月還款一萬

    當時車輛要放在老闆那 有口頭答應公司有需求可以使用

    老闆說 車輛我可以繼續使用 他要使用會詢問我

    入職後發現並無勞健保 且5月因檳榔粒數關西被扣5000

    與同時間入職同事標準不一樣 (我1300粒 同事1000)

    與公司反映無果 

    前述因?人支出?大.也擔心無法勝任工作 決定於7月離職

    車輛則留在老闆那 當時他並未說明要任何費用


    八月發現有過路費 告知會計 已讀但沒繳

    九月又收到違規停車罰單詢問前老闆

    一開始前老闆說 車輛一直在倉庫  後面才改口說他會繳


    請問 抵押書並未載明 我真的已經沒有權力阻止前老闆使用車輛嗎

    而且因我這兩日跟他反應這些事情他又要收什麼車輛保管費清潔費停車費

    這些是合理的嗎?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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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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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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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契約內容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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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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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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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所述情形可請律師發函警告對方勿再使用車子,並要求繳納使用期間的各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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