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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Vick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14-03 | 最近登入:105-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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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00年間被同事的妹妹詐騙,因為我的錢都是匯給同事,所以對兩人提告,判決下來同事不起訴,妹妹有罪。當時訴訟中同事與我簽署和解書,且希望連同妹妹的部分一起和解。當時妹妹已經進了看守所(因為其他被害人走自訴已先收押),所以和解書妹妹簽名的部分是姐姐代簽。 現在妹妹出獄,告我不當得利。說我跟他金流顯示是溢領,要求我返還和解金。當初所有的和解金都是姐姐親自拿給我的,妹妹現在說那些錢是姐姐變賣他的東西還我。我實在不懂為什麼這樣可以告我!那是他該去找姐姐討而不是我吧? 已經一審結束,他又上訴,22日要開庭,想諮詢如何簡潔有力的讓法官理解我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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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3-17